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指 派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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