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指 派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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