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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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