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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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