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审 查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