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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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