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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