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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