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