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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