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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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