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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