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 (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 (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 (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