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