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内容,或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变更已经批准的意向书内容,须在活动具体实施前30天另行报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