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审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审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