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买卖或转让项目批件。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