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买卖或转让项目批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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