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