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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