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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