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