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