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