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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