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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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