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