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之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团组的人员组成;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六)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它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