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