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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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