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报文化部审批。 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与外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文化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报文化部审批。 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与外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