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由文化部确定任务,通知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具体实施;或由有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通过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由文化部确定任务,通知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具体实施;或由有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通过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