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项目报批程序: (一)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