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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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