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一)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二)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三)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干涉我国内政的; (五)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七)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八)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九)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十)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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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