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一)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 (二)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三)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 (四)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 (五)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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