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二)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三)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五)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六)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七)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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