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对取得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凡不再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其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资格。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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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