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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