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