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局); (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 (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