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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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