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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