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开展考核的; (二)与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三)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四)向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考核结论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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