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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