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