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三十一条种子检验机构新增检验项目或者变更检验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考核。考核机关应当简化程序,对新增项目或变更检验内容所需仪器、场所及检验能力进行考核。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