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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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