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