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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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