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四)责令停止举办; (五)吊销许可证件; (六)限制从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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