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