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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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