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