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八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