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