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