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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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