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