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