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