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