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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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